简介: 在日常生活中,机动车驾驶员人在交通事故再次发生后弃车离开了现场,投保人事后拒绝保险公司赔偿金事故损失的案件时有发生。交通事故再次发生后,驾驶员人弃车离开了事故现场的不道德,让人产生驾驶员人不存在酒驾毒驾或其他非法驾驶员不道德的合理猜测。故此类案件投保人赔偿催促并未被法院反对,也有其理应之意。
但明确案件具体分析,要坚信律师能谋求仅次于利益。张某在保险公司处为其所有的小型轿车出售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要,保险合同皆有“事故再次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员被保险机动车或者被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了事故现场,减免保险公司赔偿金责任”的誓约,且上述内容的字体皆被加黑、加粗。保险合同期间内的某一天,驾驶员李某驾驶员张某所有的车辆与路面交通信号灯撞,导致车辆和交通信号灯损毁的交通事故。事故再次发生后,李某既并未报警也并未采取任何措施即弃车离开了事故现场。
事后,车主张某向保险公司申请人赔偿,保险公司依据正当理由事由做出拒赔通报。张某赔偿遭拒后向法院驳回诉讼,催促保险公司赔偿金其因案牵涉事故遭到的损失。
【法院裁决】 一审判决:上诉张某明确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张某上告,驳回裁决。二审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分析】 一、保险合同的正当理由条款合乎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对事故再次发生后驾驶员人应该采行的不道德做出了明确规定。该法第一百零一条还规定,导致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新的获得机动车驾驶证。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肇事逃离现场情节对于交通肇事罪的定罪量刑皆有最重要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若干问题的说明(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正当理由条款的正当理由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做出提醒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并未遵守具体解释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未予反对。因此,事故再次发生后,驾驶员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被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了事故现场的不道德,归属于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保险公司将法律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作为合同条款中的正当理由条款,合乎法律规定。
二、保险公司尽到提醒义务则正当理由条款具备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若干问题的说明(二)》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合同议定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减免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不足以引发投保人留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显著标志做出提醒的,人民法院应该确认其遵守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醒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在保险单附有的保险条款中对案牵涉责任减免条款部分展开了加黑、加粗处置,不足以引发投保人留意,尽到了提醒义务。由于该正当理由条款事由系由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做出提醒后即具备法律效力。
因此,肇事弃车逃离现场,保险公司免赔的保险正当理由条款有效地,保险公司以上述正当理由内容对张某的赔偿申请人做出拒赔通报合乎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保险公司的正当理由条款合乎法律规定,并且保险公司也尽到了提醒义务,使得该正当理由条款具备法律效力,故张某的赔偿催促不正式成立。在日常生活中,机动车驾驶员人在交通事故再次发生后弃车离开了现场,投保人事后拒绝保险公司赔偿金事故损失的案件时有发生。
交通事故再次发生后,驾驶员人弃车离开了事故现场的不道德,让人产生驾驶员人不存在酒驾毒驾或其他非法驾驶员不道德的合理猜测。故此类案件投保人赔偿催促并未被法院反对,也有其理应之意。
但明确案件具体分析,要坚信律师能谋求仅次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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